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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通知[失效]

  对于设备大修,房屋翻修(单项工程不超过原有建筑百分之三十,不计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其超过部分应计算规模)和搬迁(含城市为拓宽道路、改造城市棚户等而必须迁建的房屋和建筑物),农田水利工程和提防、水库的岁修,油田维护,采掘采伐工业开拓延伸,市政工程维护,铁路大修及水毁工程的修复,航道和公路桥涵养护,商业、粮食、供销部门用简易建筑费搞的简易仓棚以及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下的(含五万元)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但不得扩大范围或以化整为零的办法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三、认真清理信托投资业务。各地市、各部门都要按国务院国发〔1982〕61号文件和省府鲁政发〔1982〕73号文件(编者注:此文规定的信托业务清理工作已经完成,文件自然失效)要求,对信托投资业务,继续进行认真检查清理,务于六月底以前清理完毕。未完工程由各银行继续贷款建成。今后信托投资业务,一律并入银行信贷办理,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
  四、严格控制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所有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必须正当、可靠。各部门、各地市在上报计划前,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为便于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在向同级财政部门送审自筹资金基建计划时,应附开户银行的存款证明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开工前,须将当年所需建设投资百分之五十的资金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根据批准的计划,按工程进度进行拨款和监督。
  各地市、各部门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一律不准突破省确定的投资规模。凡突破省批准投资规模的,由省财政厅和建设银行分别从他们的预算拨款或银行存款中核扣其超过额的百分之三十,上交省财政厅。
  五、更新改造措施项目要注意搞活。在省下达的更新改造措施投资规模和贷款指标之内,银行贷款安排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其全部投资在二十万元以下的(含二十万元),经项目所在地市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由各地、市审批。
  企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安排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包括职工住宅)建设,应作为“其他措施”列入更新改造措施计划。
  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的维持简单再生产、小改小革或厂房、宿舍的更新改造,以及为节约能源,增加品种,提高质量,三废治理,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所必须的设备更新和技术革新措施,可由企业自行安排,并将安排的项目计划上报地市主管部门备查,但不计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六、各种资金渠道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执行开工报告的审批制度。全部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项目,报省建委审批;全部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地、市建委审批。各级建委都要严格把关,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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