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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1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1月25日)废止

山东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通知
 (1983年4月4日)


  赵紫阳总理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宣布了国务院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的五项规定,国务院国发〔1982〕153号文又作出了《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多年来的经济建设经验反复证明,基本建设投资的规模必须同国力相适应,建设规模过大,不仅会造成建筑材料供应紧张、建设周期拉长,而且必然会挤生产、挤维修、挤人民生活,使企业不能保持正常生产,使人民生活不能得到应有的改善,结果不得不进行经济调整,大批工程项目停建下马,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浪费,使经济发展欲速则不达。对于我们用很高的代价换来的这一经验教训,各级领导务必充分认识,牢牢记取。我省基本建设战线经过一九八0年的调整和清理,有过显著的效果,一九八一年固定资产投资比一九八0年减少百分之十七点三。但一九八二年又出现了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猛的现象,这一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了百分之四十六点一,设备材料又一次出现供应紧张的现象。这种状况如果不迅速扭转,必将重犯历史上的错误。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努力做好工作,自觉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确保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为此,特作如下通知,请同国务院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都要认真总结国民经济几上几下的历史经验,分析投资规模过大、基本建设战线过长给我们的事业带来的严重危害,克服某些同志中存在的基本建设“你长我不长”、“压你不压我”等争投资、争项目的思想和固定资产投资的无政府状态,自觉地从大局、从宏观经济和长远利益出发,把好投资方向,下决心把扩大一般加工工业能力的盲目建设压下来,确保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和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
  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管理,严格按计划办事。全省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具体安排后,提交省政府和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各部门和各地、市都要严格执行省确定的分部门、分地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任何地、市、部门不准突破。对于未纳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和银行不得拨款或贷款,设计、施工部门不得设计、施工。未经批准,擅自突破投资计划的,以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再追加投资和项目。个别需要追加的,应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部门和各地市计委报经省计委审查平衡后,报请国家计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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