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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扶持发展地方煤炭生产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2日 )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山东省政府关于扶持发展地方煤炭生产的决定
 (1982年3月16日)


  我省地方煤炭生产,前些年发展较快,最高年产量曾达到一千七百多万吨,占全省煤炭总产量的百分之四十,对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近几年,由于财政困难,用于煤炭开发的基建投资和改造资金削减很多,再加上原材料提价、煤价太低、内部一些政策放宽增加了开支,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方面的因素,企业成本增加,亏损严重,影响了地方办矿的积极性,出现了地方煤炭开发规模缩小,产量下降的趋势,而各方面对煤炭的需要量却日益增加,以致能源缺口逐年增大。煤炭供应紧张,已成为当前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为了加快地方煤炭生产的发展,促进煤炭节约,以保证全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省府决定:
  一、建立地方煤炭开发基金
  (一)凡纳入省计划分配供应的企业生产用的原煤和洗精煤(不包括市场用煤)、用油(折煤),不论是中央分配给我省的煤、油指标,还是地方煤矿生产的煤炭,一律按实际供应到生产企业的数量,每吨加收六元。目前纳入省计划分配的煤炭约二千一百万吨,扣除市场用煤八百多万吨,企业生产用煤一千二百多万吨,共可提取资金七千多万元。这笔资金,由各级燃料供应单位在各级人民银行开立“地方煤炭开发基金”专户,并按月提供实际供应燃料数量的凭证,由银行从用煤企业扣款,逐级汇交省财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二)省财政集中的这项资金,由省计委统一安排,列入年度计划,专项用于地方煤炭开发建设。省财政厅按照列入年度基建计划项目的建设进度,分季拨付建设资金。当年集中不足七千万元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厅垫付,从下年集中的资金归还。超过部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地方煤炭开发。
  (三)实行这一办法,在短期内,不可避免地要增加企业生产成本,从而出现一些新的矛盾。为此要求:第一,企业要加强管理,努力降低能源消耗,尽量不增加或少增加成本;第二,要严格物价管理,不准擅自提价或变相涨价;第三,对各地区、各部门原定的财政包干基数,原则上不再调整,个别有特殊困难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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