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和各区(市)劳动服务公司是辖区内职工待业保险机构,按权限分工具体负责职工待业保险工作。
第六条 职工待业保险机构职责是:
(一)负责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
(二)负责待业职工的登记、建档、建卡。
(三)负责待业职工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组织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扶持、指导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街道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劳动管理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工待业保险工作。
职工待业保险机构和各街道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劳动管理站从事职工待业保险工作的经费,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缴纳的待业保险费;
(二)待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待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地方财政补贴。
第九条 单位须按下列标准缴纳职工待业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全部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1%缴纳;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
(四)其他单位按已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工资总额的1%缴纳。
企业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费从自有资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费分别从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条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待业保险费,以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中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由其所在区(市)职工待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代为扣缴,转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待业保险费,以上年度统计上报的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由其所在区(市)职工待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于每年十一月份一次性扣缴,转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