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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标准的规定[失效]

  出租人收取的租金超过本规定标准的,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超标费”。“超标费”根据所收租金超出标准的数额,按以下比例累进计算:
  (一)超过标准租金一倍以内(含一倍)的,缴纳超出部分的40%;
  (二)超过标准租金一倍以上、二倍以内(含二倍)的,缴纳超出部分的80%。
  出租人收取租金,不得超过标准租金的二倍。超过的,其超出部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第八条 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租赁城市私有房屋居住的,可由所在单位安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标准给予补贴:
  (一)租住旧房的,补贴金额不超过本规定标准租金的50%;
  (二)租住新建房屋的,补贴金额不超过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额的50%。
  职工租住私有房屋不足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按实际租用面积补贴;超出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职工须凭经房产管理部门监理的租赁合同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缴纳房租凭证领取房租补贴。
  第九条 城市私有房屋的租金控制标准,今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每隔三至五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十条 出租人出租城市私有房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金。
  第十一条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控制标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随《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附件一      

青岛市私有住宅租金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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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结 构 ┃  砖   混  │  砖   木  │ 简   易┃
 ┃    ┃     ┠──┼──┬──┼─────┬──┼──┬──┨
 ┃ 项 目 ┃ 等 级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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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造 价       │  │  │  │  │  │  │  │  ┃
 ┃ (重值)       │338 │265 │214 │363 │330 │259 │174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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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耐用年限      │  │  │  │  │  │  │  │  ┃
 ┃ (年)       │60 │60 │55 │50 │50 │45 │30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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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残值率       │  │  │  │  │  │  │  │  ┃
 ┃ (%)       │2  │2  │2  │6  │4  │3  │3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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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折    旧   │  │  │  │  │  │  │  │  ┃
 ┃ (元/M 2)    │5.52│4.33│3.81│6.82│6.34│5.58│5.6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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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修费       │  │  │  │  │  │  │  │  ┃
 ┃ (元/M 2)    │3.90│3.40│2.90│4.20│3.90│2.5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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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当利润      │  │  │  │  │  │  │  │  ┃
 ┃ (%)       │8.70│6.81│5.55│9.43│8.14│6.84│4.62│2.81┃
 ┠──────────┼──┼──┼──┼──┼──┼──┼──┼──┨
 ┃ 年 租       │  │  │  │  │  │  │  │  ┃
 ┃ (元/M 2)    │15.18 14.54 12.26 20.45 18.38 14.92 12.45 8.46┃
 ┠──────────┼──┼──┼──┼──┼──┼──┼──┼──┃
 ┃ 建筑面积      │  │  │  │  │  │  │  │  ┃
 ┃ 月  租      │1.52│1.21│1.02│1.70│1.33│1.24│1.04│0.71┃
 ┃ (元/M 2)     │  │  │  │  │  │  │  │  ┃
 ┠──────────┼──┼──┼──┼──┼──┼──┼──┼──┨
 ┃ 使用面积      │  │  │  │  │  │  │  │  ┃
 ┃ 月  租      │1.90│1.51│1.26│2.13│1.91│1.55│1.30│0.89┃
 ┃(元/M 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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