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5年12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青岛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1989年12月29日 青政发〔1989〕3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资金,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市、县(市)及崂山区、黄岛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设立。
  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独立核算、有偿使用。环境保护部门在银行开发“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专户存储,委托银行办理专项基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环境保护部门委托银行办理存款、贷款业务,按照中国人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是对基金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区域。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使用条件

  第五条 基金来源于下列资金:
  (一)依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部分;
  (二)依照《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征收的排放污水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部分;
  (三)依照《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征收的环境噪声污染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部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