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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失效]

  (七)交通干线
  瑞金路、桂定路、安顺路、滨海路、遵义路、小白干路、四流北路、唐山路、兴城路、四流中路、永平路、振华路、四流南路、洛阳路、长沙路、大沙路、萍乡路、周口路、南昌路、金华路、瑞昌路、兴隆路、南京路、山东路、人民路、平安路、温州路、抚顺路、鞍山路、威海路、长江路、沈阳路、广州路、长春路、宁夏路、江西路、湛流干路、东海路、台东一路、延安二路、延安一路、延安路、辽宁路、内蒙古路、华阳路、孟庄路、青海路、普集路、新疆路、泰山路、商河路、包头路、馆陶路、冠县路、莘县路、四川路、云南路、单县路、贵州路、泰安路、河南路、中山路、胶州路、热河路、江苏路、黄台路、大连路、登州路、大学路、延安三路、广西路、莱阳路、文登路、湛山大路、海岸路、杭州路、吴石路。
  噪声标准昼间70分贝(A);夜间55分贝(A)。
  交通干线以道路两侧建筑红线为界(没有建筑红线的,以两侧人行道外侧为界),干线内执行交通干线噪声标准,干线外执行所属环境噪声功能区标准。干线两侧固定噪声源不受交通噪声保护。
  铁路干线两侧内所属范围,在国家颁布专门标准前,暂按“交通干线”噪声标准执行。
  三、上述区域划分由《青岛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图》标示。
  四、高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内的固定噪声源,其噪声辐射到低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时的余量,按低噪声区域标准管理。
  例如:工业集中区某一固定噪声源噪声辐射到邻近居民文教区其等效声级昼间达55分贝(A)时,则该固定噪声源昼间超标5分贝(A)。
  五、夜间频繁出现的突发性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A);偶然出现的突发性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A)。
  六、区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所辖区环境噪声源分布特点、噪声污染现状和加强管理的需要,以及分期逐步达标的原则,报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可在个别功能区内的某一局部地区暂时执行高或低一级的标准。
  七、黄岛区及各县(市)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由各县(市)、及黄岛区自行划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八、环境噪声管理按青岛市环境噪声的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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