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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矿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矿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94年5月3日)


  省政府同意省地质矿产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意见的报告

省政府: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4年2月27日由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规定》的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意义
  《规定》是《矿产资源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有偿开采,对于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良性循环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我省是一个矿业大省,各类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采矿权人)1.3万多个,贯彻落实《规定》,对促进矿业发展,振兴山东经济,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各级政府,各级地矿、财政及各矿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搞好宣传,切实抓好。
  二、明确职责,搞好分级征收工作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市地行政区域和中央直属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市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和受省主管部门委托由其进行开发监督管理的省、市地属国有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县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除省、市征收范围以外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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