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1日)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
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3〕30号 1993年4月30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省政府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省政府作出解释。这类解释,由省政府法制局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提出解释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省政府发布或者由省政府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省政府规章的问题,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需提请省政府解释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答复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直接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