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市场在指定银行设立结算帐户,对市场交易进行统一结算。会员交易所得作为交易企业的利润,交易损失在交易企业利润中相抵。
第二十七条 成交合同的履行实行实物交割,交割在市场组织和监督下由双方负责。
第二十八条 在市场会员单位中实行保证金制度。市场会员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和席位费,所缴席位费可列入生产成本。市场交易双方每达成一笔交易,均要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率缴纳交易定金。
第八章 监督、调解、处罚
第二十九条 市场理事会对会员行为有监督权;对市场内的交易纠纷有调解和处理权;对违纪行为有权按市场管理规定、会员章程和交易规则进行处罚。市场会员对市场调解不服的,可提交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会员单位和出市代表凡有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一)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进场直接交易的;
(二)超越经营范围的;
(三)生产企业未完成指令性分配计划(需方或专营部门不收购或不在法定时间内付款者除外)擅自销售的;
(四)违犯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政策的;
(五)违犯国家有关发票管理办法的;
(六)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帐号的;
(七)市场管理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及违犯本规定的;
(八)其他违犯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上述违法行为,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由市场理事会来受理对会员具有不当行为的指控。理事会通过检查会员的帐册、文件、原始记录来调查会员交易行为和财务情况,如发现会员有不当行为,以书面方式通知会员纠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场理事会要依据本规定组织拟定市场交易规则,经市场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连同本规定一并实施并报市场协调小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场协调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