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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石油化工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石油化工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2月16日 鲁政发〔1993〕12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六章 招商与代理
  第七章 价格、税收、费率、结算、交割
  第八章 监督、调解、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通畅、可调控的物资流通体系,完善市场机制,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发挥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化工生产、流通、消费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石油化工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为省级专业市场,属于非营利的全民所有制法人单位,在经济上实行以收抵支。市场的主要任务是:立足本省,面向全国,联结国内外市场,为规范组织化工商品的公平买卖、公正交易、公平竞争,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优质服务。
  第三条 市场交易要公开化、票据化、规范化、法制化。市场实行会员制与招商制相结合的形式,以现货交易为主,逐步发展为期货交易。
  第四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五条 省成立山东省石油化工商品交易市场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场协调小组),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组建单位组成,其职责是:根据国家物资管理、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市场建设的有关政策,协调处理市场运行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落实和部门关系,监督检查市场的交易活动。市场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省石化供销总公司负责。
  第六条 市场实行会员大会制,由市场会员单位组成,是市场会员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缺席,由副理事长主持。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会员章程;审议通过市场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协商选举市场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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