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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加强油区管理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关于加强油区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3年1月30日 鲁政发〔1993〕9号)

  第一条 为加强油区管理,维护油区秩序,保障油田勘探开发和油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建设区域内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油区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综合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山东省油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油区办)是全省油区工作的主管机构,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油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全省油区综合管理工作规划及措施。
  (三)制定落地原油的回收分配计划。
  (四)负责安排全省油区管理工作的活动经费。
  (五)协调地方与油田开展经济技术协作。
  (六)总结交流油区管理工作经验。
  (七)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地油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油区办)是市地油区工作的主管机构,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油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实施省油区办制定的油区综合管理工作规划及措施。
  (三)执行省油区办下达的落地原油回收、分配计划。
  (四)协助油田加强油、气、水、电、器材物资的管理。
  (五)负责打井过程中有关工农关系的协调工作,协助油田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和占地赔偿等事宜。
  (六)协调当地与油田开展经济技术协作。
  (七)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市、区)油区工作办公室是县(市、区)油区工作的主管机构,其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商市地油区办确定。
  第七条 各级油区办的活动经费,从省油区办所收缴的落地原油管理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油田解决;落地原油管理费按落地原油销售价格的6.6%收缴。
  第八条 设在油区内的油区办在编人员,可按油田同类干部的标准发给野外津贴,调离油区,野外津贴即予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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