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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办法

  第九条 专利纠纷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市(地)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也可向省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
  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处理请求的,由先收到处理请求书的专利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合议组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比较简单的案件,可指定一人处理。
  第十一条 合议组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组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二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处理要求和事实根据;
  (三)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当提交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副本。
  请求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请求处理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同时,还必须提交下列请求书附件:
  (一)已授予专利权的,提交专利证书、交费证明及全部专利文件;
  (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提交专利申请公开或公告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
  (三)专利申请公开、公告前提出申请权纠纷处理请求的,提交请求人所获得的对方的专利申请文件。
  当事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的,应提交所有文件的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 专利纠纷当事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代理人委托证明。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回避与时效

  第十六条 合议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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