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取租赁保证金后,承租人仍按规定交纳租金。
3.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发行住房债券。认购住房债券的额度一般为建筑单方造价的15%-30%,利率由当地人民银行确定,不计复利,三至五年归还。
(五)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是广泛吸收建房资金,互帮互助,共同解决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
1.集资建房。以单位投资为主,个人出资为辅,个人出资要在建筑单方造价的20%以上,个人集资部分可转为住房租赁保证金。
2.合作建房。由政府或单位组织成立住房合作社,以个人集资为主,单位和政府在资金上、政策上给予扶持。合作建设的住房,个人拥有部分产权。
(六)建立住房基金
建立住房基金是筹集住房建设资金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规定,切实做好住房资金的转化,建立城市、企事业单位、个人住房基金,把围绕住房生产、经营、消费所发生的资金集中起来,变无序为有序,实现规范化、合理化、制度化。
1.住房基金的来源:
(1)各级政府部门、各单位和企业按原有渠道列支的公有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2)公有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及其统筹收入;
(3)企业可从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可从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资金;
(4)通过筹资建房、收取住房租赁保证金和发放住房债券等形式筹集的住房资金;
(5)按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的规定,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各级政府批准,在成本和国家预算中列支的资金;
(6)建立公积金制度筹集的资金;
(7)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
(8)住房资金的经营收益;
(9)其他住房资金。
2.住房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集中管理”的原则,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经营和消费,不得挪作他用。各市、县政府要成立资金管理中心,在各级房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搞好房改资金的筹集、划转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3.住房金融体制配套改革,要在积极办好和拓展现有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的同时,逐步建立住房金融的政策性信贷体系和管理制度,广泛而有效地筹集和融通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可委托当地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设立政策性房地产信贷部,划分专项资金,单独经营,在计划安排、信贷规模、利率、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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