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工个人储存的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直系亲属储存的公积金可以相互借用。
4.职工离退休、出国定居时,结存的公积金连本带息返还;在国内调动,公积金随工资关系结转;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结存的公积金可依法继承。
(三)出售公有住房
出售公有住房是推进住房商品化,加快资金循环的重要环节。对新竣工的公有住房要先卖后租,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1.按国家规定的职工住房标准以标准价向职工出售,超标准的面积按市场价出售。标准价包括新建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在起步阶段的一两年内,为鼓励群众买房,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可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适当负担。标准价与建房综合造价(或购房实际价格)的差额部分,亦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负担。旧房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和环境因素计算。
2.按标准价购买公房,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指全部占有权、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收益权、处分权,可以使用、继承,不能赠与)。购房款付清并住满五年的可以出售。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有优先购买权。住房出售后增值部分,按原购房时职工付款和原购房职工单位补贴的比例分成。
3.对一次付清房款的,超过首次付款30%的部分可以给予2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售价的30%,其余部分,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在首次付款30%的基础上每多付10%,给予2%的优惠。分期付款年限,购买新房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购买旧房最长不超过十五年。购房户每月付款不少于家庭收入的15%。
4.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由房改部门会同国有资产、房地产、物价等有关部门评估、核定,由市地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5.凡按市场价购买公房的,购房后拥有全部产权。
6.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8〕11号和国务院国办发〔1988〕13号文件规定,经营单位向职工个人出售的商品房和职工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用于居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四)收取住房租赁保证金或认购住房债券
自1992年1月1日起,凡租住新建公房、租金未能一步到达五项成本租金的要收取住房租赁保证金或认购住房债券,实行有偿租房。
1.保证金以住房面积、质量、楼层、朝向、环境等因素确定,按建筑单方造价的10%-20%由产权单位一次性收取,不计利息,退房时一次性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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