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0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1992年10月30日 鲁政发〔1992〕143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业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及其批复(房改字〔1992〕9号)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省委、省政府鲁发〔1991〕27号文件,一并认真研究执行。住房资金的管理和安排使用等问题,仍按省委、省政府鲁发〔1991〕2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搞好这项改革,对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缜密安排,立足于机制转换,加大改革力度,加强宣传,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完善,以确保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山东省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呈报〈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报告(鲁政发〔1992〕9号)》收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原则同意你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加强宣传,发动干部和群众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加强督促、检查,力争今年内全省各市县全面推开住房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体现了国务院国发〔1991〕30号文件及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有利于住房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围内起步。希望在具体实施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充实和完善方案,遇到涉及全局的政策性问题及时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家体改委。
二、房改起步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的精神,立足于机制转换,积极创造条件,适当加大提租幅度,保证顺利实现房改规划的“八五”及“九五”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