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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安联防收费秩序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安联防收费秩序的通知
 (1992年10月29日 鲁政发〔1992〕14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群众性治安联防工作迅速发展,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开展这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问题还没有解决好,个别地方出现了借筹集治安联防经费之名乱收费、超量收费的现象。为统一治安联防收费办法,巩固、加强群众性治安联防工作,现就整顿治安联防收费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认识。治安联防队伍是维护社会治安的群众性组织,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力量。解决好所需经费问题,对稳定治安队伍,保证群众性治安联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发〔1991〕7号)指出:“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但要坚持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尽可能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因此,组织治安联防队,适当收取治安联防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合理的,必要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但是,有的地方借此为名,搞超量收费,甚至硬性摊派,并将经费挪作他用,这是不允许的,必须坚决纠正。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作,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使治安联防收费合理而又有章可循。
  二、统一收费标准。以城市街道、乡镇为单位设立的专职治安联防队所需的经费,可采取向所在地企事业单位(不含学校)、个体经营者少量收取和地方财政适当拨款的办法解决:
  (一)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250人选派1人的比例抽调治安联防人员,派出人员视同出勤,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不派人员的,由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交纳治安联防费0.5元至0.8元,所需资金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开支。每个单位每月所交治安联防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个体经营者,每人每月交纳治安联防费3至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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