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四部门
关于加强土地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2年10月29日 鲁政发〔1992〕140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计委、省土地管理局、省建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土地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化土地计划管理制度改革,使征用土地工作既能搞活,又能严格执行计划,管住管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计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土地计划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土地利用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管好用好土地的重要手段。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贫乏,人地矛盾日趋尖锐。进一步加强土地计划管理和宏观控制,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对于缓解我省人口与土地的尖锐矛盾,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政府必须把土地计划管理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珍惜土地、保护土地和管好用好土地的宣传教育,增强国土观念和计划用地意识。各级计划部门要把土地计划管理作为总体计划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综合运用各种调控手段,切实抓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把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土地计划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土地计划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既要有利于外向型经济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又要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实行“开源”与“节流”并举的方针,对建设用地和土地开发实行计划管理。
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要认真执行按计划审批土地的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和按项目分级管理的方法。省、市地、县各级的用地计划,必须有用地总量指标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今后,凡需占用土地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均要申报建设用地建议计划,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土地管理部门按计划审核征用、出让、划拨土地。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如需用地,应按计划报批程序另行申报用地计划。为加强按计划审批建设用地的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件要分别抄送同级计划等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建设项目,还应按《山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