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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改革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
 我省改革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工作的通知
 (1992年7月20日 鲁政办发〔1992〕6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七日,国务院第65次常务会议批准了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共同拟定的关于改革我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方案,并决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在统计工作和对外签约中一律使用法定的土地面积计量单位。为做好我省土地面积计量单位改革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一九九二年起,我省用6年左右的时间,有步骤地完成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国家法定的土地面积计量单位是:
                 2
  平方公里(100万平方米,km )
               2
  公  顷(1万平方米,hm )
            2
  平方米(1平方米,m )
  二、土地管理和农业生产中改革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工作,一九九二年组织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一九九三年起全面铺开,用5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过渡,自二000年起,不再使用市制计量单位。特殊情况,只允许把市制计量单位注在括号内。
  三、各级统计部门的统计工作和各部门、单位对外签约,在一九九二年要率先采用法定的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军队以及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计划、表报,从一九九三年起一律使用法定的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必要时把市制单位注在括号内)。
  四、教育部门“八五”期间要在所有新编、再版的教材中使用法定土地面积计量单位。报纸、刊物、图书、广播、电视等新闻出版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土地面积计量单位改革的有关知识,并带头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五、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是我国计量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订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并抓好落实。为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省政府确定成立山东省改革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土地面积计量单位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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