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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五)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六)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
  (七)经县级公路管理部门核定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
  (八)县以上(含县)民政部门的敬老院、救济院、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医院五人座以下(含五人座)的小客车。
  暂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运输等均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第四章 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办法

  第十条 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
  (一)费率:对具有完备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能够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县以上交通部门的专业公路运输企业,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对实行承包后难以掌握营运收入的,以及专业运输企业的非营运车辆则按费额计征。
  (二)费额:除按费率计征以外的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月费额:每月每吨位160元。
  1.客货汽车(含简易汽车、农用运输车)每月每吨位160元。
  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比照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10人座折合1吨位计征(不足5人的按5人计,5人以上不足10人的按10人计);客货两用汽车按核定载货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征(双排座汽车属货车,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
  2.下列车辆按月费额160元减征:
  (1)汽车拖带的挂车(全挂车),按月费额的70%计征;
  (2)大型平板车核定载重吨位20吨以下(含20吨)的征全费,20吨以上的部分减征50%;
  (3)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吨位减征50%;
  (4)第九条第一款核定单位免征养路费以外的自用客、货汽车减征50%(其中大型客货汽车按省级单位4辆、地市级单位3辆、县处级单位2辆减征);
  (5)有自建自养专用公路(纳入公路部门统计里程的道路,不包括生产作业使用的道路)单线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自用客货汽车,按每月每吨位128元计征,挂车按每月每吨位90元计征;
  (6)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在10公里以内的,按月费额的1/3计征;跨行公路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的按月费额的1/2计征;跨行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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