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开发区要创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逐步建立以信贷、物资、保险、法律、外贸、专利、技术市场、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计算、测试、会计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体系,以促进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九条 开发区应成为深化改革的试验场,要对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制度及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要精简机构、减少层次、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新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进程,开发区应建立技术进出口公司,逐步加入国际贸易咨询、法律事务、股市行情、运输、卫星通讯、金融等方面的国际化业务体系。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范围的划定及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发〔199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附表另发)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核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发〔1991〕12号文件附件一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组织审查、核定,经当地科委同意后报省科委审批。
(三)批准:经省科委审查合格后批准,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同时通知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经贸等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省、市科委会同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对高新技术企业考核一次,达不到规定条件者,限期整顿,第二年仍不符合条件者,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经过调整产业结构使企业素质得到提高的老企业,符合国发〔1991〕12号文件附件一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按上述认定审批程序,可转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五条 开发区外的企业,可在开发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也可采取在开发区内建立独立核算的分厂,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销售,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经认定后,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