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县、乡两级计划生育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设置计划外生育费会计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收支总帐和明细帐,随时记录检查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条 每季度终了,乡(镇)计生办要向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报送计划外生育费收支情况;县级计生委汇总后连同本级支出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报市(地)计生委和财政局;市(地)计生委于每年6月、12月终了后20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上报省计生委和财政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计生委、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地)计生委和财政局,由市(地)两委、局汇总报省计生委和省财政厅。省、市(地)两级也要定期组织抽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将本地区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情况纳入审计工作计划,实行定期审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坚决制止借支、挪用、挥霍计划外生育费等违纪现象。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每半年向群众张榜公布计划外生育费收支情况。征收部分要按村(居委会)公布计划外生育者的姓名与应缴、已缴计划外生育费的数额;支出部分要按项目公布开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乡(镇)每年要将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督,并纳入县、乡人民政府《人口控制目标责任书》中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在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按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任意扩大使用范围,挪用、挤占、挥霍浪费计划外生育费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该征不征、明征暗退或任意减免的;
(三)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为名,变相出卖计划生育指标的;
(四)伪造、出卖或私自转借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有关凭证、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