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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征收单位:农业人口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城镇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城镇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街道办事处征收;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征收。干部、职工调动工作时,由调出单位办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手续,未征部分由调入单位继续征收。
  第八条 征收程序:
  (一)征收单位对计划外生育者,按有关规定及时签发《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格式一)。
  (二)计划外生育者接到征收通知书后,要在回执单上签字,并按要求及时交款。如对征收单位的决定不服,可在15日内向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复议。
  (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按规定时间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单位可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人员须经征收单位考核合格后,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统一印制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格式二)。征收时必须出示此证。
  (五)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时应向缴款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格式三)。
  第九条 《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由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应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并加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用章。票据的管理、使用、缴销等,严格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缴款人有权拒绝交款:
  (一)计划外生育者未收到有效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的;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统一制发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的;
  (三)征收人员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困难地区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
  (二)个别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受术者的误工或营养补助;
  (三)个别计划生育受术者、节育并发症患者的路费补助;
  (四)节育手术费支出补助;
  (五)县、乡(镇)、村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费支出;
  (六)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生活补助及公务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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