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血液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五章 输血、用血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医疗单位对病人用血时,应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输血安全。推广成分输血,节约用血。
  第二十条 公民因伤、病医疗需要用血时,享有用血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医疗用血时,可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等量的医疗用血。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当年符合献血条件的人员全部做到无偿献血的单位;
  (三)在血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未完成献血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完成献血要求;在限期内仍未完成要求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采血的;
  (二)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
  (三)组织他人卖血从中牟利的;
  (四)采血单位不按规定采血、供血或者供应质量不合格血液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献血有关证件的;
  (六)扰乱献血秩序,对献血者敲诈勒索的。
  第二十五条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献血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采血、输血时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省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