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四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实行稽查员制度。稽查员队伍的建立和管理等有关事项,由省文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稽查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文化娱乐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在指定区域内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稽查人员在执行检查监督任务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佩带标志并主动出示证件;
  (二)不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侵犯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稽查中收缴的非法物品,应如数及时上交主管部门,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稽查证仅限于文化市场监督检查时使用,不得伪造涂改,不得转借他人。文化市场稽查证和佩带标志由省文化厅统一制发。
  第十七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管理范围,向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和个人收取管理费,用于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工作。收费标准及其使用办法,由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举报、揭发文化娱乐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揭发、举报成绩显著的,由有关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所得1至6倍的罚款直至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擅自扩大、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的;
  (二)将内部观摩的影片、录像资料片进行营业性放映的;
  (三)播放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录像、录音伴奏带、卡拉OK激光视盘的;
  (四)雇佣舞伴的;
  (五)违反规定经营文化娱乐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单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