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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设立与其宗旨相适应的实体机构,须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对社会团体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体制:
  (一)全省性的,由省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二)市地内活动的,由市地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三)县(市、区)内活动的及城市街道、乡镇以下区域活动的,由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四)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天主教教区和基金会由省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天主教教区经省宗教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基金会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向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三)社会团体的章程;
  (四)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五)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的证明;
  (六)会员名册;
  (七)资金信用证明。
  成立宗教社会团体,还须提交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等资料。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及业务范围;
  (三)活动地域;
  (四)经费来源;
  (五)组织机构;
  (六)会员资格;
  (七)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八)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社会团体的终止程序;
  (十一)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自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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