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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对批发扣税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一切经营批发业务的企业及个体业户,都必须认真履行代扣营业税业务,不得以不扣税作为招揽生意的手段,对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义务的,一律按偷税漏税处理,除责令其补缴应代扣的税款外,还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对随同产品(商品)销售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必须计入销售收入依法纳税。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征管制度和征管机构,强化征税手段,整顿纳税秩序,坚持以法治税。为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各地可对收入大、纳税环节复杂的重点企业,实行驻厂征收,并根据企业规模和税源大小,配备相应职级的税务专管员。
  七、强化税务机关查处偷漏税强制执行的权力。纳税人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并催缴后仍拒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入库,也可以扣留纳税人的部分货物,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将所扣留的货物变价抵缴应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注:国务院国发〔1988〕85号《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后,仍拒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局长批准,正式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缴入库。对临时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扣留纳税人的部分货物,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局长批准,可将所扣留货物变价抵缴其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八、认真搞好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各级税务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要为政清廉,认真贯彻国家税收法令,依法办事,依率计征。要实行公开办税,接受群众监督。对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工作成绩突出的税务工作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以权谋私的要及时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还要结合调整税收征管力量,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加强征管第一线的力量,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
  九、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各部门要教育所属单位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要大力配合,切实保障税务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对偷税、抗税和围攻、殴打税务干部、冲击税务机关等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偷抗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银行部门在接到税务机关扣款通知后,要及时将税款扣缴入库;铁路、民航、邮电和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源的控制和管理;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税收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守法,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社会风尚,为以法治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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