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
(1988年12月7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强化税收工作,现通知如下,望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坚持税权的集中统一。各级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自觉维护税权的集中统一。各地要对近年来自定的各项减免税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凡违反税法规定和超越权限的,要立即纠正;在管理权限以内,但减免不当,或由于价格变动、政策调整,没有必要再给予减免的,要停止执行;定期减免税到期的,应立即恢复征税;对国家控制的特殊消费品,一律不得减税免税;对限制出口的紧缺商品,出口时不予退税。各类企业都不能包税,已经包税的,要改正过来。今后,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其是,越权擅自决定减税、免税或下达同税法相抵触的文件和指示,也不得在其他文件中夹述违反税法的减免税条款。对同税法相抵触的规定和文件,税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二、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国家税款。企业、单位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先缴税、后还贷,再支付货款和上交利润的顺序执行,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各级国库和银行经收处要及时足额上解税款,不得延解。要加强退库管理,各种退库申请必须由审批机关(财政或税务)向经办国库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退库计算依据,否则,国库一律不得办理退库。
三、严格帐簿、发票管理。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个体经营者,都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帐簿,加强财务管理。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印制、出售发票。对不按规定建帐、记帐或弄虚作假、偷税漏税以及违反发票管理使用规定的,应按税法规定严肃处理。
四、所有公司(中心)都必须照章纳税。过去对各类公司(中心)特批的减免税,一律停止执行,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税。应缴未缴的税款,要抓紧追补入库。各类公司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要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