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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和
 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清理结果的通知
 (1991年1月25日 鲁政发〔1991〕7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国发〔1990〕2号)的要求,省政府责成省政府法制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现行的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这次清理的省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共323件,经过审查,确定继续有效的219件,需要修改的53件,予以废止的51件。
  一、继续有效的219件中,省政府规章195件,地方性法规24件。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均符合党的现行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山东的实际。其中,有22件省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规定,为国家和省新的规定所代替,此次清理审查中,在相应的条款中作了注明,并将这些文件汇编在附件(一)中,以便工作中执行。
  二、列入修改的53件中,省政府规章50件,建议修改的地方性法规3件。这些法规、规章部分内容符合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部分内容不符合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应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程序列入地方立法计划,抓紧修订,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提请审议。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未修订之前,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应继续执行。
  三、决定废止的51件省政府规章,有的是被后来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所取代,有的是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应停止执行。
  附件:(一)山东省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目录(略)
  (二)山东省需要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及建议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目录(略)
  (三)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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