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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省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金融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0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省人民
 银行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金融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6月12日 鲁政发〔1991〕56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委、省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金融市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金融市场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金融部门为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改革资金管理体制,在推进金融市场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主要体现在:初步建立了有形和无形相结合的市场组织机构,有些区域性市场辐射面较大,影响范围较广,已经成为吸引省内外资金的重要场所;利用时间差、地区差、行际差的同业拆借业务得到发展,银行资金呆滞和浪费现象有所改善,相对扩大了信贷资金的使用量;在改革银行结算方式的同时,逐步推广商业票据的使用,积极开办承兑、贴现、再贴现配套服务,商业信用渐趋规范;建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开拓了外汇调剂市场,提高了外汇使用效益;试办了股票发行转让业务,以国库券为主的国债市场已初步形成。实践证明,我省金融市场的起步和发展,为经济建设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对筹集建设资金,促进全省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总的看全省金融市场的发展还比较迟缓,融资规模不大,市场功能不全,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搞活资金融通,发展完善我省金融市场,培育新的筹集资金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以短期资金拆借为主的有形金融市场。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区域性特点,逐步建立以中心城市为依托,连结城乡,纵横贯通的金融市场网络。凡经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均可参加同业拆借。各行要打破地区、行业封锁,拆除“篱笆墙”,积极参与资金余缺调剂,不得制定有碍于资金横向融通的办法、规定。对正常的资金拆出拆入,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干预或限制。为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重申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中央银行贷款进行拆放,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同业拆借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拆借双方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内,协商确定相互拆借的具体期限和利率,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拆借合同方式固定下来。为了促进拆借活动有序进行,逐步建立规范化的市场,拟由省和市地人民银行牵头组建区域性“金融市场”,作为人民银行的直属事业单位。“金融市场”作为融通资金的中介机构,办理资金拆借、证券交易等业务,并参加全国金融市场报价交易信息系统,为金融机构相互融通资金提供服务。“金融市场”设立会员基金,实行独立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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