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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财政补贴县发展经济实现财政自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财政
 补贴县发展经济实现财政自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6月14日 鲁政发〔1991〕5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经委、省人民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省建设银行等7部门研究提出的《关于财政补贴县发展经济实现财政自给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财政补贴县发展经济实现财政自给若干问题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各级财政状况逐步好转。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各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很不平衡,全省仍有48个县收不抵支,每年靠省财政补贴维持,严重制约了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为了改变这些县长期吃上级财政补贴的局面,尽快实现财政自给,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补贴县实现财政自给重要意义的认识
  财政补贴县发展经济,开辟财源,增加收入,实现财政自给,对于全面振兴山东经济,从根本上解决我省财政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进一步做好扶持补贴县的工作,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提高财政自给能力。
  二、补贴县财政自给的标准和达标期限
  财政补贴县实现财政自给的标准是,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政策、制度规定的收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扣除补贴后,地方财政灶内自己可支配的财力大于或等于地方财政灶内必需保证的最低支出,能够做到收支平衡。财政自给的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制定。
  根据各补贴县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支差额的大小,分别确定达到财政自给的期限。总的要求,“八五”期间力争大部分县达到财政自给,“九五”期间全部实现自给。各补贴县实现自给的具体期限,应结合补贴县发展经济、实现财政自给的规划,由本县提出,经市、地审查,报省核定。在此基础上由省财政厅与补贴县政府修订或重新签订实现财政自给的协议或合同,并继续给予使用预拨财政补贴款的支持。
  三、补贴县要从发展经济入手,抓好增收节支
  各补贴县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一手抓发展生产,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一手抓勤俭节约,“精兵简政”,最大限度地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力争以自己的收入保证支出需要,实现收支平衡。要始终抓住农业这个基础,搞好农村各项工作,强化农业综合开发,确保粮、棉、油丰收,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全面发展。要把发展工业生产作为突破口,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全面规划,选准重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和兴建一批工业生产项目。选择项目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和工业技术基础,筛选一批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要以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为主,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化工、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产品。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争取国外政府贷款项目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发展出口创汇企业。不论兴建什么项目,都要确保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增强县级经济实力和创收能力。要加快商业、储运和科技信息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发展,以适应第一、二产业发展的需要。各补贴县要制定经济发展和实现财政自给的规划,“八五”期间,每县可规划1至2个基本建设项目和2至3个技术改造项目,经市地审查同意后,报省统一平衡,由省计委、经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财政补贴县发展经济、实现财政自给的规划和分年度计划,作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分步实施。
  四、实行优惠政策,鼓励补贴县尽快实现财政自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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