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0日)停止执行(原因:主要内容被1998年8月6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代替)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全民企业固定
职工退休费用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社会统筹的报告的通知
(1991年6月14日 鲁政发〔1991〕5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局《关于全民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社会统筹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民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社会统筹的报告
省政府:
我省于一九八八年底实现了固定职工退休费用以县(市)为单位社会统筹。这对缓解企业负担退休费用畸轻畸重的矛盾,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制度改革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以县(市)为单位社会统筹,实施范围小,社会化程度低,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差,不能解决县(市)之间负担退休费用不平衡的问题。为此,我们意见,自一九九一年起全省实行以市地为单位全民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统筹范围。全民所有制企业(含中央驻鲁企业),除经国家和省批准暂不参加者外,都要参加所在地的社会统筹。
二、统筹项目。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除医疗费可暂不纳入外,其他项目原则上都应纳入市地社会统筹。
三、基金征集。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以统筹范围内的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确定统一的提取比例,由企业按时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统筹基金提取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各市地劳动、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把缴纳统筹基金列入承包内容。
四、基金管理。统筹基金原则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县(市)应认真执行上级的基金调拨计划。各地要加强对养老基金的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或用于投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