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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一)机电产品出口结汇后上缴地方政府5%的外汇额度,省计委在省级留成外汇中要单列户头,用于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技术进步。具体项目由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提出,省计委审查安排。
  (二)省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100万元,用于调整出口机电产品结构、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由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具体安排。
  (三)为加速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技术改造,除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安排的专项贴息贷款外,由省统一安排的机电产品技术改造年度计划,其贷款不少于当年全省技改贷款额的10%。还款有困难需延长还款期限的,银行给予展期。
  (四)银行对实行代理制、联营制或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出口所需流动资金方面,应与外贸企业一视同仁。
  (五)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按创汇额30%的比例,优先有偿为出口供货企业进口料件和提供急需的技术引进用汇,其余留成外汇可用于进口符合国家规定的物资,调剂所得人民币用于出口补亏。
  二、增强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外贸自主权
  (一)由省机电办和省经贸委、省外贸局继续选定一些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由省外贸局报经贸部批准,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二)对以出口为主的生产企业,在确保完成上缴任务的前提下,由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商有关市地,选定少数企业进行外向型经营试点,亦可划出一个车间或分厂,引入“三资”企业的管理机制,进行“一厂两制”试点。
  (三)对量大面广的出口产品,以外贸公司为龙头,组建一批贸工结合、紧密型的经济实体,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打入国际市场。
  三、简化出国推销服务人员的出国审批手续
  机电产品出口基地、扩权企业和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国推销服务人员办理首次出国手续,由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汇总,经省经贸委上报省政府,每年二月底前审批,并由省外事办公室颁发多次有效护照。
  四、出口产品退税
  出口机电产品退税,按国家税务局等六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国税〔1991〕003号)执行;超计划出口,由省外贸局报请经贸部批准,按计划内出口办法予以退税;再超过部分由省财政厅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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