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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0日)停止执行(原因:其所依据的《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8号)已被国办发[2001]96号文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91年3月16日 鲁政发〔1991〕2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0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报告

省政府:
  “七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外贸和生产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一九九0年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3.2亿美元,比一九八五年增长5倍多,年递增率为42.8%。机电产品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提高机电产品水平、开拓国际机电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
  “八五”是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一个重要时期。以取消出口补贴、建立自负盈亏机制为内容的外贸体制改革,对机电产品出口既增加了动力,又加大了压力;世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出现的经济衰退,使机电产品出口困难与机遇并存。为使我省机电产品出口在“八五”期间有一个新的发展,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资金上扶持机电产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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