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暂行规定

  (七)按要求向省教委和主管部门汇报学生实习情况。
  第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一)熟悉实习大纲、实习计划,了解实习场所的情况,密切与接受实习单位的联系,及时解决和反映实习工作中的问题。
  (二)做好对实习生的指导、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注重调查研究,虚心向工农群众学习。
  第十三条 实习带教人员职责
  (一)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要求,从政治思想和业务两方面完成对实习生的带教任务,保证实习质量。
  (二)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生进行考核并写出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职责
  (一)按照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和有关实习制度的要求,认真参加实习并按时完成实习任务。
  (二)实习期间,应服从所在单位的领导,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尊重带教人员和指导教师,虚心向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学习。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五条 实习经费原则上由派出实习的普通高校在年度教育事业费中安排。对于结合实习进行的科研课题,可从课题经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实习开支。
  第十六条 接受实习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实习经费开支办法,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经济条件较好的企业和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从本单位的利润留成、税后留利和收支结余中拿出部分经费支持普通高校学生的实习。学生远离学校参加实习,由学生自带行李,接受实习单位应提供住房,不收住宿费。师生结合实习,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的,接受实习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量大小,适当减免实习费或给予学校一定报酬。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对积极接受和大力支持普通高校学生实习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普通高校应把指导与组织学生实习的工作成绩,作为考核、奖惩教学人员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对无故或借故不接受和不支持普通高校学生实习的单位,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政府应给予批评。对因不重视实习工作或玩忽职守,造成学生实习期间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