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外国籍船舶人员违反边防管理法规处罚规定[失效]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或船舶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可并处禁止登陆:
  (一)上下船舶拒绝交验证件的;
  (二)携带物品上下船舶拒绝边防检查人员检查的;
  (三)擅自开启边防检查站所做封志的;
  (四)拒绝配合边防检查人员实施船体检查或监护勤务的;
  (五)未经边防检查站批准引领他人登轮的;
  (六)招引无关船只搭靠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禁止登陆:
  (一)不听劝阻强行登陆的;
  (二)侮辱、殴打边防检查人员或者其他中方工作人员,尚未造成伤害的;
  (三)干扰边防检查人员执行勤务不听劝阻的。
  第十一条 为我境内人员偷渡提供方便的,对行为人和船舶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禁止登陆。
  第十二条 外国籍船舶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擅自入出境的,对船舶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禁止登陆。

第三章 裁决与执行

  第十三条 边防检查站实施处罚,应当进行裁决。
  裁决前须进行调查、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裁决应当填写处罚裁决书,并向被处罚人和船舶负责人宣布。
  第十四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必须在离港前将罚款付清;对无力或拒绝交纳的,边防检查站可责令船方垫付;罚款未付清的,船舶不得离港。
  边防检查站收到罚款后应开具收据,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被处罚人对边防检查站所作裁决不服的,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通过边防检查站或者直接向上一级边防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边防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籍船舶”系指进出我省对外开放港口悬挂外国旗帜的非军用船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