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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国籍船舶人员违反边防管理法规处罚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山东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30日)废止

山东省外国籍船舶人员违反边防管理法规处罚规定
 (1991年7月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开放口岸的边防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保护外国籍船舶人员的安全,促进友好往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我省港口的外国籍船舶上的员工及其随行家属和旅客。
  第三条 对违反边防管理法规的行为,由边防检查站依照本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罚

  第四条 对违反边防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四种:
  (一)警告;
  (二)具结悔过;
  (三)罚款;
  (四)禁止登陆。
  以上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 1人有2种以上违反边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2人以上共同违反边防管理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处警告、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丢失或者污损边防检查站签发的有效证件的;
  (二)借用或者转让《船员登陆证》的;
  (三)登陆后不按规定时间返船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或船舶负责人处具结悔过、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边防检查站批准换乘非本人服务船舶的;
  (二)未办理《船员登陆证》登陆的;
  (三)未办理《船员住宿证》下地住宿的;
  (四)未交验我国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离船到港口城市以外地区旅行的。
  第八条 不如实向边防检查站申报船舶、船员、旅客有关情况的,对船舶负责人处具结悔过、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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