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截留、挪用棉花专项资金用于修建宿舍的,按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
五条、第
九条处理。不能追还被侵占、挪用款额的,原则上应将宿舍没收。筹建和在建的,一律立即停工,按上述原则处理。
(三)截留、挪用棉花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小汽车的,原则上应按正常资金渠道归还。其中,未按规定办理或弄虚作假办理专控手续的及擅自决定购买的,应追还被侵占、挪用款额,不能追还的原则上应没收车辆,并按《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
九条,追究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截留、挪用棉花专项资金和虚报冒领购棉加价款用于建纱厂或其他生产经营设施的,均应追还款额或冲转有关帐目。截留、挪用资金属棉改费、调棉奖粮差价款的,按《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
六条处理;虚报冒领购棉加价款的,按《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
七条处理;截留、挪用资金属储备棉利息、北方棉价外补贴的,视情况给予单位或主要责任人员通报批评。
(五)截留、挪用棉花专项资金用于抵顶行政经费的,应追还被侵占款额,并视款额大小给予主要责任人员必要的政纪处分或通报批评;难以追还的,应责成违纪单位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协同有关部门拿出解决办法。
(六)使用棉花专项资金购买彩电、录像机、照相机等专控商品(不含汽车),没有办理或弄虚作假办理过专控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补办专控手续的应当补办,单位领导人应作书面检查;不能补办专控手续的,没收所购物品,并按《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
十一条,追究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