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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棉花专项资金违纪问题定性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1992年8月31日)废止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
 棉花专项资金违纪问题定性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90年11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政府同意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棉花办公室、省供销社《关于棉花专项资金违纪问题定性处理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棉花专项资金违纪问题定性处理意见的报告

省政府:
  为保证棉花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促进我省棉花生产的发展,省监察厅于今年六月六日向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发出《关于开展棉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各级监察机关按照通知要求,会同审计、供销等部门,对本地区棉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发现不少地方在棉花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存在违纪问题,有些地方截留、挪用棉花专项资金的现象比较严重。目前,检查工作已进入定性处理阶段。为妥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现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以下定性处理意见:
  一、凡属违反棉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原则、没有政策法规依据的开支项目,包括违反规定将专项资金转入其他帐目和不按规定上缴下拨的,均应视为违纪行为,其款项应作为违纪金额统计上报。
  二、对贪污、私分和个人挪用棉花专项资金及受贿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单位截留、挪用、侵占、浪费棉花专项资金的违纪行为,分别按以下类型定性处理:
  (一)截留、挪用棉花专项资金以福利、补助等各种名目滥发钱、物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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