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议审批制度的通知
(1990年10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现将经省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会议审批制度
一、以省政府名义和省政府部门召开的下列会议,须经省政府批准:
(一)拟请市政府、地区行署负责人参加的。
(二)拟请市地部门负责人参加、与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
二、须经省政府批准召开的会议,由主办部门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说明开会理由、会议主要内容、与会人数、开会时间地点、会议开支标准和所需经费等。
书面申请一般应提前两个月报送省政府(可径送办公厅综合二室)。
三、开会申请按下列程序审理
(一)会议报批材料由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二室负责受理并提出初步意见;
(二)经秘书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确定倾向性意见;
(三)拟请市政府、地区行署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提请省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省长审定,重要会议由省长办公会议决定;拟请市地部门负责人参加、与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会议,提请分管副省长审定。
开会申请每两个月集中审理一次。特殊情况确需紧急召开的会议,由综合二室提出初步意见,经秘书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查同意后,报省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省长审定。
(四)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确定同意召开的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补报开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