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关于授权山东省地质
矿产局履行地质矿产工作政府职能的通知
(1990年10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为了加强对全省地质矿产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地矿部“三定”方案和地质矿产部商请授权省地矿局(厅)履行地矿工作政府职能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在现行国家地矿机构体制不变的情况下,授权山东省地质矿产局履行下列政府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省地质勘查、地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负责组织地质勘查登记、采矿登记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对全省各地矿管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参与制定有偿开采矿产资源的法规、规章,维护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权益。
三、按照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全省地质勘查工作和地下水勘查工作(含地质环境勘查、监测),组织制定全省地质勘查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全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和协调国家重大地质勘查项目计划;督促检查重大地质成果质量情况;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综合统计分析;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宏观决策;审查地质、矿产、地下水勘查对外项目的有关部分。
四、对全省各类地质矿产成果资料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全省地质矿产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研究及提供使用;对地方、基层单位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建立和健全全省地质科技档案管理办法。
五、负责全省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通报及产、供、销的综合统计通报,组织分析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状况、趋势、对策及发展战略,参与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发展规划。
六、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负责地下水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以及地下水资源的监测、统计、分析。对市地、县(市)地质环境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协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环境(含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地貌类自然保护区)和有明显地质地貌特色的风景名胜区的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