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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成立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的通知

  (五)配合物价部门进行汽车产品价格管理和审查,参与制订省对汽车工业有关的价格、税收、信贷、补贴等各项经济调节措施。
  (六)组织制订、修订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与监督;组织对汽车行业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或认证;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负责向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申请山东省汽车行业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和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向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申请山东省汽车行业生产企业的产品编入全国的工业产品目录。
  (七)组织协调汽车工业的生产、建设、进出口、技术引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攻关、开发、生产和配套,提出相关工业与汽车工业同步发展的意见。
  (八)归口管理本行业的外事工作。
  (九)负责汽车工业各种技术经济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组织编制人才需求规划,管理指导行业的职工教育、人才培养、分配。管理本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负责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
  (十二)行使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授予或委托汽车总公司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投资兴办与汽车工业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

  第十三条 总公司由山东省经济委员会主管。业务上接受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指导。
  第十四条 总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企业法》规定,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总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协助总经理工作。总公司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一人,负责分管各自的业务工作并向总经理负责。总经理按正厅级干部配备,副总经理及三总师按副厅级干部配备。
  第十五条 总公司本部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办公室、人事劳资部、教育培训部、计划生产部、财务管理部、企业管理部、技术进步部、物资经营部等办事机构,以及汽车产品贸易公司、汽车产品进出口公司等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总公司对直属企业实行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总公司按照统一管理和企业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管理行业发展规划、项目投资计划、年度生产计划和相互的配套协作计划。所属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在总公司计划指导下由各企业、公司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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