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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成立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的通知

  第二条 总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生产、经营、科研、开发、人才培训、资金融通、对外贸易、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第三条 总公司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对全省汽车工业(含摩托车)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
  第四条 总公司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受国家法律保障。
  第五条 总公司的宗旨是在国家和省计划的指导下,以重型汽车为依托,积极支持重型汽车的发展,使其保持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并发挥我省柴油机的生产优势,发展中外型、轻型柴油汽车,促进我省汽车工业向“集团化、高起点、大批量、专业化、优质量”的方向发展;依照为企业服务、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开展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公司,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总公司在省计划中实行单列,与山东省各市地、各部门直接建立业务联系。
  第八条 总公司总部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省计划以及国内外市场的需要,汽车总公司组织所属企业、公司从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进出口贸易、合资结营、咨询服务、技术转让、对外经济等经营管理业务。
  第十条 抓好直属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任免等项工作。
  第十一条 总公司经授权行使下列行业管理职能: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参与研究制订山东省汽车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制度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山东省汽车工业的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年度生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发展等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关键总成、零部件的基建项目、技改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的归口审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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