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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成立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成立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的通知
 (1990年8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为加快我省汽车工业的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汽车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承担我省汽车工业生产经营及其发展任务的经济实体,由省经委主管,在省计划中实行单列。
  二、山东省汽车总公司对生产汽车产品的主要企业实行人财物、产供销集中统一管理,通过财务划转,调整预算级次,处理好资产关系;同时,本着互惠互利原则,以多种形式与有关企业联合,使汽车总公司成为具有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的多层次的企业集团。紧密层逐步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
  三、山东省汽车总公司行使汽车工业(含摩托车)行业管理职能。其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要从严审定,定员控制在一百二十人以内。具体事宜由省经委商省编委、省劳动局办理。
  四、山东省汽车总公司享受正厅级待遇,可与各市地、各部门直接建立业务联系。
  五、山东省汽车总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职数为一正四副,另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一人。干部任免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发展我省汽车工业的优惠政策,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审定。
  七、汽车工业是技术、人才、资金密集型的产业,产业关联性强。汽车工业的发展可以带动相关工业的发展,且出口潜力很大。组建山东省汽车总公司对于加强我省汽车工业的统一管理,加快汽车工业的发展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各市地、各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使其成为发展我省经济的重要产业。

附件一:       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汽车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负责管理全省汽车工业直属企业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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