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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批转省经委关于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经委关于
 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0年6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转发)


  省政府同意省经委《关于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专项管理,保证农副产品收购的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要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钱物结合,按期到位,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二、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按下列顺序投放:
  (一)国家合同定购的粮食、棉花(含棉短绒)、油料和国家计划收购的蚕茧(含干蚕)、烟叶、糖料;
  (二)省计划收购议价粮油、黄红麻、猪牛羊肉、鲜蛋、水产品、畜产品;
  (三)苹果、梨、红枣、蜂蜜、金银花、种子;
  (四)其它农副产品。
  三、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后,专业银行设贷款专户,财政部门设“粮油补贴”帐户,收购企业设存款、贷款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确定的农副产品收购及包装、加工、储运等运营中发生的价款和直接费用。
  四、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顺序:
  (一)企业自有资金及销售回笼货款;
  (二)财政拨补的加价款、差价款和专项补贴;
  (三)专业银行的专项贷款;
  (四)人民银行的短期贷款。
  五、各级收购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不准挤占挪用,对已经挤占挪用的贷款要限期清理归位,其中:一九八九年挤占挪用的,限一九九0年底以前清理归位。一九八八年以前挤占挪用的,要做出清理计划,分期清理。对擅自抬价、变相涨价,影响收购资金计划实施的,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并由金融部门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
  六、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拨付加价款、差价款、专项补贴款,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七、专业银行要扩大专项资金来源,适时发放和收回专项贷款。收购淡季,新增存款按一定比例预留部分资金用于农副产品收购,其中农业银行预留不低于20%;收购旺季,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农副产品收购。专业银行收回的专项贷款适当考虑占用信用社资金下降部分后,50%归还人民银行贷款,其余周转使用。在归还顺序上,要先还短期贷款,后还年度性贷款。对银行已挪用的专项资金,要在一九九0年七月底前归还到位。收购期间,各专业银行要按月向人民银行提报现金投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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