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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设置道路检查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废止<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等8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30日)废止

山东省政府关于设置道路检查站的通知
 (1990年3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搞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公路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我省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和有关运输政策、法规的落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设置统一的道路检查站,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各市(地)、县(市、区)道路检查站是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提出,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自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检查站统一编号,称“山东省××市(地区)××县(市、区)道路检查站××号”。站点的具体位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和交通部门研究确定,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有关部门如确有检查任务,可委托批准的检查站办理,或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派人参加检查站进行工作。道路检查站在指定地点(位置)设置,不得擅自变动。如确需调整位置时,须经省公安厅或省交通厅审查,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凡未经批准的检查站,一律由公安部门负责取缔。公安部门如有追捕犯人等特殊任务,可上路检查。
  二、道路检查站主要任务是: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纠正违章行车,维护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畅通;交通部门负责检查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运管费、税金的缴纳情况和运输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道路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必须按规定着装、分别佩带统一制定的标志,出示省以上(含省)主管部门发的证件、在所辖区域内进行专项检查。要认真执行检查站工作人员守则,做到文明执勤、遵章守纪,廉洁奉公,不得刁难车主。对非省政府公布设置的道路检查站或无证件的检查人员,车辆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四、要严格执行处罚标准。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88〕166号文件《关于发布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三个规定的通知》精神,道路检查站在罚款时要使用省财税部门统一制定,并加盖当地财政部门财政专用章的票据。罚款收入一律上交国库(补交的交通规费除外),不得截留或挪做它用。各级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对检查站使用的票据及罚款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认真查处。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道路检查工作的领导,公安和交通部门对检查人员要加强思想和业务素质教育,对那些假公济私、敲诈勒索、接受贿赂等违法乱纪行为,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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