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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

山东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
 (1990年1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地方病防治工作涉及的部门多,任务重。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完成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根据国办发〔1988〕4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精神。参照《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确定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地病办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卫生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指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地方病防治任务。
  (二)负责拟定地方病防治规划、计划、总结和其他文件;组织起草地方病防治工作条例、规定、管理办法;做好省卫生工作协调委员会有关地方病防治工作会议的准备工作。
  (三)组织检查防治科研规划、计划的落实。掌握地方病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卫生工作协调委员会和有关领导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抓好地方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防治科研协作与检查评比活动;汇总、整理和交流地方病的有关资料。
  (五)会同有关部门了解、掌握防治经费、物资、药械、交通工具等,为防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六)对下级地病办进行业务指导,向上级地病办反映情况,汇报工作。
  卫生部门
  (一)
组织开展地方病流行病学调查,制订防治方案,落实防治措施;做好监督、监测和防治效果销核。
  (二)积极做好地方病病人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提高医疗水平,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
  (三)积极做好地方病疫情报告、统计和防治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各级防治专业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作,搞好地方病的防治和科研工作,加强技术指导。
  供销部门
  (一)
负责部分地区的销地食盐加碘和碘盐供应工作,保证碘盐加工质量。
  (二)对地甲病区必须按规定销售碘盐,严禁非碘盐和工业盐充作碘盐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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