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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开放的若干政策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6日)废止(原因:有关内容与WTO协定不相一致)

山东省金融开放的若干政策规定
 (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修订印发)


  为了适应和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金融开放作如下规定。
  一、增设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允许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经过批准办理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对外担保等国际金融业务。其开业所需外汇资本金,在自筹不足的情况下,优先给予调剂解决。新开办国际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其外汇业务收支可以单独核算,按税法规定,优先享受减免税待遇,利润全部留作外汇经营基金,以更多地筹集外汇资金。省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相互委托和代理关系,更好地为出口企业服务。
  二、适当下放外汇管理权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承办小额贸易的创汇单位以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可由当地外汇管理局核销出口收汇按规定比例直接办理外汇留成。赋予青岛、潍坊、烟台、威海、淄博、济南、日照七市外管分局直接办理本地区贸易进口批汇和出国批汇的权力;其他市地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人员出国,由当地外管分局办理出国批汇手续。外债登记权下放到市地外管分局,各单位按照批准计划筹措外债后,到当地外管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外债登记证。
  三、放宽开立外汇帐户的条件。凡有外汇收支的企事业单位,都可在当地外管分局申请开立外汇额度帐户,驻县城企事业和乡镇企业可在当地县人民银行设辅助帐户。确有需要的企业以及外汇收支较多的旅游、对外供应部门和“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企业,可向当地外管分局申请开立外币现汇帐户。
  四、实行留成外汇额度预拨办法。外贸、银行、计委、外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努力缩短外汇留成计拨时间,力争做到计划内出口收汇分成每月计拨一次,超计划分成每季计拨一次。在留成外汇核拨以前,为使企业早用汇、快用汇,可先按季度留成总额40%预拨,待留成外汇核拨后归还。
  五、用好用活以进养出周转外汇。使用各种以进养出周转外汇的部门和企业,在完成上交承包基数后,允许用多种渠道收入的外汇综合还汇,并可在出口交单后适当提前还汇时间,以加速周转外汇的使用,提高外汇资金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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