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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七部门《关于棉花收购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细则》的通知

  (五)以上各款之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加强对棉花经营部门收购棉花执行质量标准和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与处理。
  在下列误差允许幅度内收购棉花,为正常经营活动:
  (一)复验仓垛籽棉或抽验小包棉的品级、长度,升降相加的数量比检查数量,棉花加工厂收购的允许误差为4%,棉花收购站收购的允许误差为10%;
  (二)复验仓垛籽棉或抽验小包棉的准重衣分率,查验结果与收购比较,以五十公斤籽棉准重衣分率计算,平均差异不超过正负0.5%;
  (三)杂质,原验结果与机验结果比较,差异不大于机验结果的20%;
  (四)经济盈亏,按棉花收购总金额计算,盈亏相抵后净盈或净亏允许幅度为:棉花加工厂不超过3‰(不含衣耗、品级两项合法升溢);棉花收购站不超过5‰;
  超过以上允许幅度收购棉花,分别视为抬价或压价收购。抬价收购棉花的,按其抬价金额,由物价检查机构处以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处以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建议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压价收购棉花的,除责令其将非法所得退还棉农外,可由物价检查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视其非法所得金额的多少和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为保证监督检查活动正常进行,棉花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做到:
  (一)棉花加工厂既直接收购、又接收站交厂棉花的,必须分开存放,单独记帐。否则,全部按站交厂棉花计算;
  (二)用于收购现场的电测器,用标准电阻箱校验,差异不得超过0.1%;超过了的必须停用、更换。
  第七条 棉花经营单位违反收购制度和有关经营纪律,具有下列行为者,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收整顿处分,特别严重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者的责任:
  (一)不执行“一试五定”检验制度和收购规程,或棉检仪器不准确、影响正常收购的;
  (二)夜间收棉和严重混级混仓的;
  (三)收购的棉花含水率超过12%的;
  (四)不执行合同收购规定,影响正常收购秩序的;
  (五)高于国家标准的优惠政策边收购边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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