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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财政支援农业有偿资金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向使用单位(含农户)发放有偿支农资金时,要事先对扶持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扶持对象的还款能力进行审查评估,做到受益单位、经济效益、还款办法三落实。没有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或还款办法不落实的,不能发放有偿资金。对统一组织施工的跨乡、跨村、跨户的项目,可由县(市)、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统一承借、统一与上一级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其中须由农民群众承担还款任务的,应事先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在征得广大农民同意、必要时经过村民会通过,把债务落实到农户后借用。县(市)、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统一施工、统一承借的有偿资金,对下、直至农户是否需要逐级签订协议或合同,由县(市)、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自行确定。
  第六条 回收借款(包括还本、付息、付费,下同)应贯彻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
  (一)单位借款,单位还款。由农业企事业单位、乡(镇)村企业或各种服务组织借款的,从单位受援项目收益中归还;也可由单位兴办的其他经营项目收益中归还。
  (二)农民借款,农民还款。直接发放给农户的借款,由农户直接归还。
  (三)县(市)、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统借统还。对跨乡、跨村、跨户的农田水利建设和开荒垦复等项目,由于统一组织建设施工,受益面分散,须由县(市)、乡(镇)、村统一借款的,由县(市)、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统一还款。
  第七条 由县(市)、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借款和还款的,可根据建设项目受益情况,实行合理分担的办法,即:对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明显、可以将债务直接分解落实到乡(镇)、村的,可由县(市)、乡(镇)政府将债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小、社会效益大,不宜全部由乡(镇)、村偿还借款的项目,应由县(市)、乡(镇)政府统筹资金偿还或偿还一部分,其余部分按受益情况落实到乡(镇)、村。借款时必须坚持事先落实还款办法。
  第八条 由村委会统一借款和还款以及上级政府将债务落实到村的,可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以下方式:
  (一)农民分担偿还。根据受益和负担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受援项目和受援农户的受益大小确定相应的还款数额,然后落实每个受益农户应分担的借款本息,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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